• 1
  • 2
通知公告: 3.12是我国第46个植树节。
政策法规
山东恒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
网址:www.sdhngczx.com
电话:0531-55770258
邮箱:sdhnjsgczx@163.com
地址: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中路4567号鲁商凤凰广场1号楼10层
当前位置: 政策法规 >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等七部法律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16-06-23 14:56:22 点击浏览:
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:“纳税人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、免税。


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、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擅自作出的减税、免税决定无效,税务机关不得执行,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。”


三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作出修改


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“自动许可进口”修改为“非限制进口”。


删去第三款中的“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,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。”


四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作出修改


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配备公务用枪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。”


五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作出修改


(一)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:“护堤护岸的林木,由河道、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。护堤护岸林木,不得任意砍伐。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,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,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。”


(二)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、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。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,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”


六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作出修改


删去第十七条。


七、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作出修改


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:“(二)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”。


删去第三款。
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展开